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针对计算机生成界面及图标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布补充审查指南,为寻求数字设计保护的申请人进一步拓宽申请灵活性。本次更新的指南,体现出美国专利商标局持续推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实践与数字界面、沉浸式计算技术的高速发展相适配的努力。
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该份补充审查指南,专门针对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作出规制,同时回应了利益相关方的反馈——现有制度框架中的部分要求,对申请人撰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选择形成了不必要的限制。
本次调整涉及多项内容,美国专利商标局取消了多项图形用户界面(GUI)、图标相关专利申请中附图必须绘制显示面板或其局部的要求;明确了可予认可的专利名称及权利要求表述规范;并将投影式、全息式、虚拟及增强现实界面等新增及扩展类别的数字设计纳入潜在专利授权保护范畴。
该指南适用于其生效日之前、当日及之后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相关审查程序,且将被纳入《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
背景
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对工业品所采用的新颖、原创且具备装饰性的设计予以保护。长期以来,美国法院及美国专利商标局均要求,权利要求所主张的设计必须应用于或体现在有形工业品之上,而非单纯的图案或独立存在的图像。
对于图标、图形用户界面这类计算机生成图像,受上述要求影响,实践中通常将该类数字设计作为显示屏或其局部的表面装饰进行展示,往往会在权利要求保护的设计特征外围标注虚线或点划线边框。
如本所2023年12月14日法律快讯所述,美国专利商标局曾于2023年11月发布初步指南,明确审查员判定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相关权利要求是否符合工业品相关要求的标准。该初步指南发布后,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意见指出,其中部分规定,尤其是附图中必须绘制显示屏的要求,限制了申请人的申请灵活性。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26年3月发布的本份补充审查指南,正是对上述相关问题的针对性回应。
取消附图绘制显示面板的要求
本指南作出的最重大调整,是废止《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504.01(a)节中,针对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附图必须绘制显示面板或其局部的规定。
在原有审查规则下,若附图未以实线或虚线绘制出作为工业品的显示屏,审查员需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驳回相关权利要求。而根据新指南的规定:此后,只要专利名称与权利要求均明确了恰当的工业品标的(如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计算机系统等),附图中无需绘制显示面板。
申请人仍可选择绘制显示面板,例如以虚线标示显示区域,但该操作现已调整为可选方式,不再具有强制性。
明确权利要求与专利名称的表述规范
本指南同时明确,若权利要求中载明某设计“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即视为已充分明确对应的工业品标的。
可予认可的表述示例如下:
- 用于显示屏的图标
- 用于计算机的图形用户界面
- 用于计算机系统的投影式界面
- 用于计算机的虚拟现实界面
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出,使用“用于”这一表述,可表明该设计与特定工业品存在关联,而非主张一项短暂存在或独立无依附的图像。
申请人仍可沿用传统的权利要求表述形式,例如“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但指南明确此类表述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
认可新兴界面技术相关设计的专利保护资格
本份补充审查指南,体现出美国专利商标局结合数字界面技术发展,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形成的拓展性理解。
具体而言,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计算机生成的界面与图标可脱离传统显示屏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 投影式界面或图标
- 全息式界面
- 虚拟现实界面
- 增强现实界面
上述设计只要系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且并非单纯的短暂存在或独立无依附的图像,即具备专利授权的主体资格。
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法律层面关于“工业品”的概念应作广义解释,该原则为现代计算系统生成的数字界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提供了依据。
对申请人的实际影响
本次更新的指南为寻求现代用户界面设计保护的申请人赋予了更高的申请灵活性。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现可享有多项便利,具体包括:
1. 制作无需绘制显示屏的简化附图;
2. 采用灵活的表述方式撰写权利要求,将设计与“用于”计算机或计算系统建立关联;
3. 简化产品虚拟渲染图等虚拟三维设计的说明内容;
4. 选择更为丰富的专利名称,以此调整保护范围的认知边界,并可据此减少相关现有技术的比对范围;
5. 为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投影式界面等新兴计算环境相关设计寻求专利保护。
但申请人仍需确保专利申请文件包含清晰的书面说明及足够的附图视图,以充分公开所主张的设计方案。
未来展望
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出,本指南并非实质性规章制定文件,而是内部审查指导文件,其中载明的相关政策将被纳入《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该指南在《联邦公报》发布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开启为期60天的公众意见征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