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简称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审查并授权的、可以在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生效的专利。目前,欧洲专利组织共有38个成员国(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包含了欧盟所有的27个成员国)。
《欧洲专利组织》由欧专局和行政委员会两部分组成,欧专局的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申请文件可使用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也可以以任意语言提交申请文件,然后在提交申请的两个月内补交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的翻译。
欧洲专利的申请过程实际上是统一了各个成员国的申请、审查程序。通过一件欧洲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的欧洲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可以被适当延长。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需要缴纳年费。
申请欧洲专利可以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直接途径:直接向欧专局递交新申请,直接途径也包含了巴黎公约途径; PCT 途径: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进入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在欧洲专利局进行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个专利寻求 3 个或3 个以上的缔约国保护时,该程序就显得更简单、成本也更低。
欧洲专利申请可以适用于欧洲专利组织(包括欧盟)所有成员国的单一专利申请系统,可以直接指定目标国,并获得专利授权,也可以先在欧专局获得授权之后指定生效国。
提出欧洲专利申请可将申请文件翻译成一种语言(英、德、法任意一种语言),相较于分别对各国单独申请专利针对各国官方语言进行翻译,这个流程就简单得多。
被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受暂时性的保护,这一保护至少不能低于缔约国本国专利申请所享有的同等保护程度(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